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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實習要點

台灣首府大學飯店管理學系學生校外實習要點


100年01月26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06月18日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08月21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05月27日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01月22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03月26日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年04月24日107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台灣首府大學學生實習要點」中之校外實習實施規定辦理,為使本系學生理論與實務相配合,讓學生提前適應社會環境,並瞭解就業方向,特訂定「台灣首府大學飯店管理學系校外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系大學日間部四年制之學生。
三、由校外實習委員會召集人定期召開實習輔導委員會會議,負責規劃執行實習業務,包含有關實習單位確認、實習分發、實習說明會、實習座談、教學訪視、學生心理輔導、成績考核等實習相關之業務,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實習委員會議以討論臨時突發狀況。
四、本系指導老師應於學生實習期間至實習單位訪視,以實際了解學生實習情形並予以適時輔導、考核,實習輔導老師之訪視時程安排、差旅費報銷等另訂辦法。
五、學生於校外實習前,應填妥「家長同意書」;若未填覆者,不得實習。並應依照指定之實習日期及實習機構規定,按時前往實習,不得擅自更換或延誤。
六、申請實習學生應投保勞工保險或加保意外保險,加保保額至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以確保學生校外實習之安全,保險費用由實習單位負擔或由學生自行負擔。
七、學生校外實習機構必須為本系辦公室提供或由學生自行洽談,在經由校外實習委員會於適當時間電話洽詢、發文通知、過濾篩選,以瞭解實習單位之實習內容、歷年實習狀況,以確保學生校外實習機會與安全。學生開始實習後,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與指導,但學生如果發現工作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形,應於實習後二周內與校外實習委員會連絡進行聯繫協調,特殊狀況下得經報請校外實習委員會核准提出辭呈,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離職。
八、校外實習單位之分發依據以下之優先參考順序:
(一) 自行洽詢並經過系辦公室同意者。
(二) 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
(三) 操性及學業成績。
(四) 家庭經濟情況特殊需要。
(五) 經實習輔導教師面試之結果。
以上若有特殊需求者或其他異議者,則需再經過實習輔導教師協調後決議。
九、學生校外實習守則:
(一) 實習生應遵守實習機構所有規章,服從該機構人員之指導並注意工作安全。
(二) 實習生儀容須端莊、待人謙恭有禮、工作具敬業精神。
(三)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與學校保持聯繫,如有重大事件務必立即回報。
(四) 實習生未經實習機構許可不得無故中途離職。請假時,概依實習機構之規定辦理。
十、本系專業實習學分數為8學分,實習總時數為640小時,學生實習期滿,由實習單位發給實習證明書及填寫學生實習評量,於實習結束前逕寄本系辦公室,非個人因素無法完成實習時數者,經實習委員會同意後安排在實習後一學期內補足時數。
十一、實習學生實習完成後需撰寫實習日誌與實習報告書,裝訂成冊「實習報告」,於實習結束後一周內交由實習輔導老師。實習成績由實習機關及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評分。學生校外實習成績按實習輔導教師校外訪視20%,實習單位評量50%,實習報告30%之標準。未在期限內繳交資料者,實習成績不予及格。
十二、實習期間一切膳宿、交通等費,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外,均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