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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升等評審要點

台灣首府大學飯店系教師升等評審要點


104年05月2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台灣首府大學教師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之升等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升講師者:
      1、助教升講師者,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持有教育部所頒助教證書後,任助教四年以上,協助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之規定者。
      2、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三款資格,且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
(二)講師升助理教授者:
       1、須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後,任講師三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其水準相當於博士論文者。講師直接升副教授者,須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持有教育部所頒講師證書後,任講師四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之規定者。
        2、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第二、三款資格,且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
 (三)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者:
        1、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助理教授證書後,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之著作者。
        2、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且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
 (四)副教授升教授者:
        1、須持有教育部所頒副教授證書後,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教學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2、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資格,且在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
              教師升等之年資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在他校任教,經校教評會通過者,得酌予採計。兼任教師之年資依前項各款之年資規定加倍計算。
              所稱著作,指已出版之著作,或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或曾公開發表之創作作品。
三、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
(一) 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記載之起資日期為準,計至申請日期為止。
(二) 凡經核准在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者,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三) 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四、教師升等之評審內容包括「教學」、「研究」(或創作)及「服務」(推廣)。其評審標準為「教學」百分之十五,「研究」(或創作)百分之七十,「服務」(推廣)百分之十五。其作業細則另訂之。 
五、申請升等教師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乙式兩份。
(二) 服務證件及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資格之文件影本。
(三) 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之著作一式四份。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著作目錄一覽表,併同代表作及參考作;代表作摘要(以A4紙張打字)。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並由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
(四)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時間,其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所有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五) 著作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
(六) 外審教授迴避名單。    
(七) 最近三年內之教學、服務(推廣)等資料。
六、教師升等評審程序如下:
由本系檢送升等教師之有關文件,提請本系教評會就其「教學」與「服務」(推廣)等方面進行評審,本系教評會得邀請升等申請人到場說明,本系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就「教學」及「服務」評定各達七十分以上(視為同意)者,由本系提校教評會複審。
七、教師升等每學年舉辦二次,接受升等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每年五月一日及十一月一日。
八、申請升等教師送審之著作有抄襲之嫌,經校教評會確定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升等並不再續聘。
九、申請人未獲教評會審查通過時,本系教評會應於評審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本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通知後二週內,檢具詳細理由向該評審之教評會召集人提出申覆,必要時得報請校長召開校教評會討論之。
十、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校教評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