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台灣首府大學飯店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0年01月1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06月1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08月21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05月2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年08月2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教評會通過
107年09月0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通過
109年09月10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教評會通過
109年9月25日第十九屆第七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一、台灣首府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飯店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評審教師之聘任等相關事項及其他依法應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事項,特依據「台灣首府大學各學系(學位學程)、研究所、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訂定「台灣首府大學飯店管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教師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
(二)審議教師之延長服務、資遣原因之認定。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置委員至少五人。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之,負責召集本會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本會委員共推之。推選委員由本系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教師中推選擔任,另有一人為候補委員。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升等案件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審議升等案若具資格委員人數不足五人時或專任教師人數未達應推選總數,應由系主任依前項資格推薦與本系相關專長之委員缺額兩倍以上名單,送院長圈選後,陳請校長核定。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遇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情事,悉依教師法所定開會及決議人數辦理。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會議,視同放棄委員資格。
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應依前條規定遞補缺額,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六、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當事人,委員應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令其迴避。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八、本要點經系教評會議通過後,送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